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423号
申请人: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1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吉,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崔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