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林中民一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现住西藏波密县,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其米多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金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术芬诉被上诉人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家庭困难且上诉理由充分为由,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依法不予准许,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1年11月1日向上诉人***委托送达了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