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582行初239号
原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拱辰路通山新村17-1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女,194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第三人***,女,196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第三人韦波,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第三人***,女,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韦波、***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其诉讼请求,对其诉讼请求行使处分权,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