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9130号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拱辰路通山新村17-1号。
法定代表人:浦建平,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88337.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8337.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