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5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藏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鸿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青0105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西藏鸿艺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80000元,并支付利息5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672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承诺该款在两年内分五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05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敖敏
审判员强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