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

***与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62年05月11日出生,住五原县。
被告: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
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东环路东兄弟租赁站旁。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