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

五原**建筑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五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旧法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挨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五原**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和工商总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原**建筑有限公司代理人禹慧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菅蓓蓓
审判员 郭白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沛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