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挨虎,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五原宇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缓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4414元。现**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天闻
审判员  边晓飞
审判员  李建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田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