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2145号
申请人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兴营村靶场驾校东10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64075558Y。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奥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诺和木勒大街**天旭广场****(呼和浩特市仁济医院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6786121XU。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工程款1895577.72元及利息170068元,案件受理费13365元,执行费23181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代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