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住磴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磴口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磴口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8)内082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审被告磴口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8)内082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9元,退还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