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2民初3850号
原告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敏。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兴营村靶场驾校东100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诺和木勒大街**号天旭广场*座*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原告提供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