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财保368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夏云路以西、茴香路以南、月季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GXQ5X。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

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401XP。

法定代表人:高雁峰。

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748188.9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322xxxxxx094)内存款1748188.9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玉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