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财保3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夏云路以西、茴香路以南、月季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GXQ5X。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
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401XP。
法定代表人:高雁峰。
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皖1602财保3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322xxxxxx094)内存款1748188.92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322xxxxxx094)内存款1748188.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