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46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于成路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4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