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589号
申请执行人:**才,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