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承办人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还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