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801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宗国政,经理。
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在法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亦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文琦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