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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6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801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宗国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92号(消防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振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被上诉人六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到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6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了《五家渠兵团政法干警实训楼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负责配合消防部门的验收工作,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取得消防合格的意见书。2014年12月16日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仅是涉案工程在竣工时的检测,并不是对被上诉人消防工程是否合格的验收。直到2020年1月6日,被上诉人施工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月10日,农六师住建局出具了消防五方验收意见书。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就是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其“利息损失”的130%,一审法院未予调整并按其违约金诉请进行判决,属判决错误。3、上诉人通过公司会计卢亚涛向被上诉人支付的10000元系消防工程款,上诉人实际欠付被上诉人消防工程款16000元。
六合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六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圣誉公司支付拖欠的消防工程款46000元;2、支付违约金21200元(106000元×20%),以上合计67200元;3、由圣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庭审中六合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判令圣誉公司支付拖欠的消防工程款26000元;2、支付违约金21200元(106000元×20%),以上合计47200元;3、由圣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六合公司与圣誉公司签订《五家渠兵团政法干警实训楼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圣誉公司将位于五家渠市五家渠兵团政法干警实训楼消防系统工程交由六合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范围:按圣誉公司提供的室内消防图纸施工。竣工日期:2014年6月10日。合同价款106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圣誉公司给六合公司付工程款20000元;材料员在场后按工程进度完成50%的工程量时,圣誉公司给六合公司再付工程款20000元,工程完工后圣誉公司再次给六合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圣誉公司给六合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20700元。留工程总价5%,即530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后无安装质量问题,三日内付清余款。圣誉公司如不按照此合同付款方式付款,六合公司有权随时停工,耽误的责任由圣誉公司自行承担。……合同同时约定,圣誉公司在没有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消防设备的产权归六合公司所有。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赔付此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六合公司按照圣誉公司提供的室内消防图纸进行了施工,并于2014年12月6日,将已竣工合格工程交付圣誉公司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圣誉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六合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2014年11月29日向六合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余款26000元,六合公司索要未果,引起争讼。上述证据,有六合公司提供的合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圣誉公司提供的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和当事人陈述为证,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圣誉公司欠六合公司工程款26000元,因圣誉公司未及时足额给付六合公司工程款故六合公司要求圣誉公司给付工程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六合公司要求圣誉公司承担违约金21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圣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双方约定向六合公司给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双方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20%计算违约金,亦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六合公司要求圣誉公司支付违约金21200元(106000元×20%)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圣誉公司辩解,圣誉公司已支付六合公司工程款90000元,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经一审法院审核,能够确认以圣誉公司名义给付六合公司的工程款为80000元,圣誉公司认为案外人卢亚涛以银行转帐方式,转给六合公司10000元也应视为圣誉公司的付款行为,因圣誉公司就该项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外人卢亚涛向六合公司转款的行为系履行圣誉公司付款行为,且六合公司对案外人卢亚涛向其转款10000元系代圣誉公司付款,不予确认,故对圣誉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圣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六合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元,违约金21200元,共计47200元。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70元(六合公司已预交),由圣誉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圣誉公司向本院提交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卢亚涛与圣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卢亚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卢亚涛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上诉人六合公司工程负责人何威的转账系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被上诉人六合公司对上诉人圣誉公司提交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诉人圣誉公司提交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供新证据:1、(2014)新建质鉴字第2318号鉴定报告,欲证实圣誉公司施工中与设计单位未能有效沟通,导致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圣誉公司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消防验收延后。3、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竣工质量验收意见表,欲证实涉案工程直至2018年5月4日整改到位。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2014)新建质鉴字第2318号鉴定报告,证实圣誉公司施工过程中与设计单位未能有效沟通,导致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能证实圣誉公司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消防验收延后。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圣誉公司称其员工卢亚涛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上诉人六合公司工程负责人何威转账10000元系支付涉案工程款,其只欠六合公司工程款16000元。六合公司予以否认,卢亚涛亦不能到庭证实,本院对卢亚涛转账10000元系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圣誉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圣誉公司应给付六合公司工程款26000元。因圣誉公司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消防验收延后,圣誉公司未及时足额给付六合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理应按约承担违约金21200元。
综上,圣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君
审判员 渠源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