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智达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10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新技术产业园区科研西路**金辉大厦首层**办公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智伟,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宗庆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宗庆贺,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增******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蓟洲旅游度假村公司)、***、宗庆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科技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软件开发费用3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蓟州国际软件运营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经营管理的旅游度假村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定制景区微信小程序),合同价款为500000元。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定制景区小程序系统开发需求清单,全面完成了小程序开发义务,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剩余部分合同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二、三、四作为股东,与被告一存在财产混同,故成讼。
被告蓟洲旅游度假村公司、***、宗庆贺、圣誉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案涉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根据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询,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为本案虽涉及技术开发的内容,但委托事项相对较为简单,原告认为应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应由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被告***、宗庆贺均居住于南开区,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也可据此在南开法院起诉;根据天津市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本案被定性为知识产权纠纷,基于被告蓟洲旅游度假村公司、圣誉建筑公司均在蓟州区的事实,本案应由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于***、宗庆贺均居住于南开区,本案由南开区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应将本案移送和平区法院管辖,故各被告申请移送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争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属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市高院关于本市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宗庆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少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 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