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新华商务中心C区3楼。
法定代表人:宗国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津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津民申165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津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52元,由***负担;一审案件鉴定费7225.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元,合计14589.24元,由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