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渭水道交口西北侧赢寰大厦3-701。
法定代表人:郭春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