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3民初1026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1/2/3/4号楼-3/4号楼-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159803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渭水道交口西北侧赢寰大厦3-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572452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杰润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3-2-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44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华明家园岭盛里7-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J8MT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与天津市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华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杰润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2023年8月31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3年9月4日,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