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4974号

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西城商楼南A幢9号。

法定代表人:丁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吕贤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67幢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祝娜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