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4974号
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西城商楼南A幢9号。
法定代表人:丁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吕贤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67幢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祝娜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