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传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传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MA2RAAD93G,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岗乡青峰村。

法定代表人:彭传新。

被执行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陈发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传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2019)皖1203民初455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一、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计欠原告安徽传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6930元,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付700000元,2020年6月25日之前原告安徽传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进行维护和补种完毕,以原、被告验收为准,验收合格后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2020年7月25日付清尾款166930元;如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上述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安徽传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有与被执行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维护、补种验收合同的情况下,向我院申请执行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经审查,该申请因附有先期履行义务,且义务在本院所限定的期限未有达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03执149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周海滨

审判员  武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