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6803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803号
原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8712008U。
法定代表人:朱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5752Q。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6元,减半收取505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695元,合计8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