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03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67幢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5752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MB0L9842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 翠
人民陪审员 **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柴宇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