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民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乔某与安某、民和县民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2民初355号

原告:**,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县民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2。

被告:王某,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第三人:冶某,1981年3月30日,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民和县民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第三人冶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已经和解处理为由提出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学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小芬

书 记 员 马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