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161号
原告:杭州三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余昌路20号二楼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RBQ8P。
法定代表人:戴剑良。
委托代理人:**、郑媛媛,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丰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59号2幢6层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1615021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丰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茂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三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国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