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241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广、徐存英,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区经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纪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