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6446号
原告:***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火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曲凤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经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纪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提交减、缓、免的手续,且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凤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