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

江苏汇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396号
原告:江苏汇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50号韩资工业园邻里中心503室。
法定代表人:崔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经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纪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汇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汇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汇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江苏汇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成丹丹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