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371号之一
原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经一路3号(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简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618室、619室。
原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简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5.50元,减半收取计3,707.75元,保全费2,558.50元,均由原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