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双港农业科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双港农业科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双港农业科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814.4元(含案件受理费1281.7元、执行费13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庆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