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芒市东辉商行、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103民初212号
原告:芒市东辉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L4TJ09W,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阔时路74号。
经营者:***,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MWUJG6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1幢29层2909。
法定代表人:满家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芒市东辉商行与被告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芒市东辉商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东辉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依法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芒市东辉商行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