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财保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鲁家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庭伟,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JEYN2P。
被申请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1幢29
层2909号。
法定代表人:满家臣,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MWUJG6M。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云2302财保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账号:8719********)内的银行存款120468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账号:8719********)银行存款1204686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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