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财保35号
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鲁家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庭伟,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JEYN2P。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云南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1幢29层2909号。
法定代表人:满家臣,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MWUJG6M。
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账号87×××02内的银行存款1204686元立即进行保全。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5323000000017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账号:87×××02)内的银行存款1204686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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