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591号
申请人: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08XP。
法定代表人:徐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普机械(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蓄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504845。
法定代表人:王好战。
申请人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鹰普机械(宜兴)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鹰普机械(宜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宏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