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广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352号
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08XP。
法定代表人:徐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广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东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787511233C。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广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广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广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广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