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惠山区阳山镇红聚通机械厂、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110号
申请人:惠山区阳山镇红聚通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UX8U92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
经营者:黄唯,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08XP,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紫砂村。
法定代表人:徐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阳山镇红聚通机械厂(以下简称红聚通机械厂)诉被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红聚通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瑞尔公司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黄唯以其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黄唯所有、坐落于无锡市××的房屋一套【权属证书号: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226520号】;
二、冻结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侬艳
书 记 员  陈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