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2民初9696号 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紫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08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兴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20491735。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公司)与被告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判令龙川公司立即支付价款844400.3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44400.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4400.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由龙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近年来,瑞尔公司与龙川公司长期发生机械加工定作业务,在业务发生过程中,瑞尔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龙川公司却未按约支付价款。至瑞尔公司起诉之日止,龙川公司尚欠瑞尔公司价款人民币844400.39元,以上款项经瑞尔公司多次催要,龙川公司未予支付。为此瑞尔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龙川公司辩称:瑞尔公司与龙川公司从2009年就开始合作定作业务,双方合计合作金额为1500余万元,目前为止龙川公司账面上只欠瑞尔公司454400.39元,因为双方是长期合作,龙川公司也会逐步支付价款,所以不存在瑞尔公司诉请利息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瑞尔公司与龙川公司自2009年开始发生机械定作加工业务。2018年6月28日瑞尔公司(承揽人)与龙川公司(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公司为龙川公司加工JDJ380方机架20台等,合计价款101.7万元,此价款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运保费及运输税费等,承揽人收款前开具16%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预付30%合同生效,货到验收合格开票后按定作人财务制度陆续付款等。2019年4月20日瑞尔公司向龙川公司发送JDJ380方机架10台,合计价款39万元,2019年5月6日瑞尔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了龙川公司。截至2021年1月31日止,龙川公司结欠瑞尔公司价款454400.39元。 审理中,瑞尔公司与龙川公司一致确认:1、2019年7月18日瑞尔公司发送给龙川公司JDJ380方机架6台,瑞尔公司未能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答复该送货单是龙川公司的何人签收;2、瑞尔公司尚有4台JDJ3**方机架未向龙川公司交货,货款为15.6万元不应计算在瑞尔公司起诉标的额内。 上述事实,有瑞尔公司提供的核算项目明细单、承揽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瑞尔公司与龙川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龙川公司委托瑞尔公司定作加工JDJ380方机架等,在瑞尔公司生产完成经龙川公司验收合格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龙川公司未及时付清定作价款,从而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龙川公司。审理中瑞尔公司与龙川公司一致确认:1、2019年7月18日瑞尔公司发送给龙川公司JDJ380方机架6台,瑞尔公司未能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答复该送货单是龙川公司的何人签收,对此瑞尔公司可在获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2、瑞尔公司尚有4台JDJ3**方机架未向龙川公司交货,货款为15.6万元不应计算在瑞尔公司起诉标的额内。据此,截至2021年1月31日止,龙川公司结欠瑞尔公司价款454400.39元。综上,龙川公司应支付瑞尔公司价款454400.39元,故瑞尔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价款454400.39元; 二、驳回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4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诉讼费用11504元,由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314元,由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6190元。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190元由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68元。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