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5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2020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根据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和最先立案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由双方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该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应依约定确认管辖权。因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226室,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某,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50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