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16987号
原告: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1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业,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东市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强。
原告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市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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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