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异75号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9。
法定代表人:苗永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耀乐,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尚静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3层319C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玉。
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599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阎 军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范红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慧若
书 记 员 王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