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5民初9236号
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55.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5927.55元,保全费4547.55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