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民终2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海大创意园东座南门303-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南,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韬,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后田村星海湾别墅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林庆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锦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萍,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广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公司向深圳广晟公司交付深圳广晟公司、**公司之间往来函件收件记录材料、设计变更记录、工程联系单、汇总表等材料。事实与理由:一、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竣工资料交付时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5.5.3条“承包人于所有幕墙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且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完整的内业数据及竣工图移交给总包单位,并按总包及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整理存盘后,及完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图(指和谐天下一区)移交给发包人”,双方仅约定深圳广晟公司需向被**公司、中铁二局移交资料,但并未约定交付资料的具体时间,因此交付竣工资料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一审判决仅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1.4.2条“图纸(由承包人设计部分)在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判决深圳广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交付竣工资料,显然是适用合同条款错误。案涉工程设计资料是**公司完成后,提交给深圳广晟公司按图施工的,本工程没有深圳广晟公司设计部分的资料,因此不存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交付**公司自行的设计图纸的情况。一审判决显然是混淆了竣工资料与自行设计图纸两者的交付时间,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二、案涉工程内业资料不具备交付条件,**公司诉请不明且法院判决超出其诉请。案涉工程长期烂尾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且,**公司一直未确认并移交工程变更资料移交给深圳广晟公司,导致深圳广晟公司一直未将变更部分的内业资料和竣工图移交给第三人。此外,深圳广晟公司多次向**公司发送工程、工作联系单,但**公司置之不理、毫无回应,因此相关的工程、工作联系单并非在深圳广晟公司处,应由**公司自行寻找、提交。最后,**公司的诉请的竣工资料内容并不具体、完整,并且在最后备注具体以厦门市同安区城建档案馆规定的为准,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5.5.3条交付的竣工资料应该以城建档案馆要求为准,在城建档案馆未确定应当交付的竣工资料内容时,要交付的竣工资料是不确定的,在此情况下不具备交付竣工资料的客观条件。一审法院仅根据一家与城建档案馆毫无关联的第三方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的档案补件单就判决确定需交付的竣工资料内容,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此外,**公司并未诉请深圳广晟公司交付竣工图,但一审法院判决交付竣工图显然是超出诉请。三、竣工资料交付的前提是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且**公司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5.5.2条“承包人于所有幕墙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后,建设单位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85%”、5.5.3条“承包人于所有幕墙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且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完整的内业数据及竣工图移交给总包单位,并按总包及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整理存盘后,及完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图(指和谐天下一区)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同安区城建档案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六个月,工程款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从上述合同条款的先后顺序来看,显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应当先立即支付85%的工程款,然后才涉及后续交付竣工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之规定,深圳广晟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待**公司支付款项后再交付内业资料,因此一审判决认为付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不是交付竣工资料的前提显然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此外,**公司长期拖欠各施工单位工程款,并且还涉及多起诉讼,显然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且不具备后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退一步来说即使深圳广晟公司要交付竣工资料,也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公司重新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前暂缓交付竣工资料。
**公司辩称,一、深圳广晟公司上诉主张合同移交内业资料没有具体时间的约定是不能成立的。1.案涉合同专用条款1.4.2由承包人设计部份,实际上未作出约定,下面载明的内容,即在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竣工验收日一个月之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是属于1.4图纸条款约定的内容。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只能针对深圳广晟公司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而,该条款是针对整个工程移交内业资料的约定,深圳广晟公司认为该条款属于承包人设计部份的内容明显不能成立。2.除前述专用条款1.4条外,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3.1条第(9)项和专用条款5.5.3条款以及《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一区幕墙工程三方配合协议书》第6.9条也对移交内业资料进行了约定,合同其他条款及三方协议条款的约定与专用条款1.4.2条的约定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之处。3.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移交内业资料。在案证据证明,**公司要求深圳广晟公司移交内业资料,总包单位多次发函要求**公司移交内业资料,深圳广晟公司作为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内业资料,既是建筑法、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也是建筑市场的行业惯例。深圳广晟公司以交付竣工资料的时间是不确定为由拒绝移交内业资料是不能成立的。二、一审判决深圳广晟公司移交内业资料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广晟公司主张内业资料不具备交付条件、**公司诉请不明确且法院判决超出诉请,显然不能成立。1.**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约定深圳广晟公司应向总包单位中铁二局移交内业数据及竣工图,《三方协议》约定向总包单位移交资料,并未改变合同主体。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归档,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承担移交相应内业资料及竣工图的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第5.5.3),合同当事人仍为**公司和深圳广晟公司。中铁二局向**公司发送的催告函也可以得到进一步印证。2.**公司诉请深圳广晟公司移交的内业资料,应由中铁二局汇总至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提交城建档案馆进行竣工文件的预审和装订。中铁二局向**公司发函要求移交内业资料的附件即为蓝极档案公司的补件单,且该补件单确定的范围均在**公司诉请的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据中铁二局提供的蓝极档案公司补件单,判决深圳广晟公司应移交的内业资料范围,于法有据。3.深圳广晟公司一审追加中铁二局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档案资料应移交给中铁二局,现对中铁二局提供的蓝极档案公司补件单提出异议,显然缺乏依据,且前后矛盾。三、深圳广晟公司主张应先结算工程款,再移交内业资料,显然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案涉合同中标通知书第七条付款方式第4点及专用条款5.5.3条款均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完整的内业数据及竣工图移交给总包单位,并按总包及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整理存盘后,及完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图(指和谐天下一区)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取得同安区城建档案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六个月,工程款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根据前述约定,深圳广晟公司负有先移交内业资料的合同义务,在移交完整内业资料及竣工图后,**公司才负有将工程款付至决算总造价97%的义务。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交付内业资料应以**公司付清合同款的85%进度款为前提条件。深圳广晟以合同条款先后顺充牵强附会主张为合同履行顺序,显然不能成立。四、深圳广晟公司要求**公司移交双方往来函件上件记录材料、设计变更记录、工程联系单、汇总表等材料,该上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深圳广晟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铁二局答辩意见与一审相同。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深圳广晟公司立即向**公司移交址于厦门市××区××镇××村的和谐天下一区(原星海湾高层1号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内业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人员登记表及证件、开工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方案、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记录及汇总表、工程联系单及汇总表、设备选型送审、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合同、管理机构、供应单位资质报审、材料报审/检验报告/合格证(排序为型材、玻璃、石材、密封胶、配件)、接电电阻测试记录、化学植筋抗拔载力报告、玻璃幕墙外墙淋水试验、幕墙计算书、四试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测量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报验单、检验批)、竣工验收记录(验收会议记录、通知单、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具体以厦门市同安区城建档案馆规定的和谐天下一区幕墙工程竣工备案所需资料为准。
深圳广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公司向深圳广晟公司交付双方往来函件收件记录材料;2、**公司向深圳广晟公司交付设计变更记录、工程联系单、汇总表等材料。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深圳广晟公司经营范围如下。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外装饰工程的施工;建筑绿色节能幕墙、建筑绿色节能门窗、栏杆护栏、隔栅遮阳、金属屋面、吊顶、钢结构、建筑光伏构件、特种门窗等建筑外围护系统的施工、更新改造;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售后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建筑绿色节能幕墙、建筑绿色节能门窗、装配式幕墙及门窗、栏杆护栏、隔栅遮阳、金属屋面、吊顶、钢结构、建筑光伏构件、特种门窗等建筑外围护系统及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设备、建筑构配件、轨道交通设备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11月10日,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颁发了编号为3502××××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局,合同开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2010年12月15日,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盖章确认。2010年12月22日,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该份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2017年8月11日,**公司(发包人)与深圳广晟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工程地点为厦门市××区××村××湾别墅区,工程名称为厦门和谐天下项目星海湾高层一区玻璃幕墙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的外墙玻璃幕墙、屋面采光顶及铝板幕墙等要求的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幕墙专项竣工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水电费用、包试验检验、包税金等所有幕墙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及建筑施工规范要求的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固定总包干价款金额为3720万元,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竣工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80天(总工期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深化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运输、现场安装、中间验收、自检整改、工程清洁、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专用条款部分的1.4.2约定“在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15天内不能交付上述文件资料,则当年不予决算”;5.5.1约定“承包人入场施工完成幕墙工程量于每月1日申报上月进度款,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审核合格后(审核期为7个工作日),审核完后14个工作日支付各月完成进度的80%工程款……”;5.5.2约定“承包人于所有幕墙分部分工程的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85%”;5.5.3约定“承包人于所有幕墙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且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完整的内业数据及竣工图移交给总包单位,并按总包及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整理存盘后,及完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图(指和谐天下一区)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同安区城建档案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六个月,工程款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5.4.4约定“承包人应于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60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决算资料,发包人应于收到决算资料后9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若双方未能就决算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将本工程提交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鉴定以确定最终的决算总造价,在决算总造价最终确定前,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合同外价款的支付方式: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后六个月内审核完毕,且经双方核对认可后支付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
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发包人)与中铁二局(总包人),深圳广晟公司(分包人)签订《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一区幕墙工程三方配合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按照发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由发包人按照付款条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六、分包人的工作”中的6.9约定“按照规范及厦门市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幕墙工程的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包人,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019年10月9日,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幕墙工程竣工配合事宜的函》。深圳广晟公司在该函要求**公司于5日内支付2019年8月进度款,幕墙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85%;于5日内接收工程结算书并于30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深圳广晟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相关工作;审核经双方确认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审核价款的97%,剩余3%为保修款,保修期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公司需对剩余合同工程款提供银行保函,保障剩余工程款的支付。2019年10月10日,**公司向发出深圳广晟公司《关于和谐天下一区幕墙工程竣工配合事宜的回复函》。**公司在该函要求深圳广晟公司尽快提交一区幕墙工程的内业资料、竣工图、变更设计等竣工资料,**公司将在深圳广晟公司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后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深圳广晟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和报送决算资料均未移交内业资料、竣工图、变更设计等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请深圳广晟公司移交前述资料,深圳广晟公司单方要求将结算审核时限缩短为30日不符合合同约定;深圳广晟公司提出结算审核经双方确认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97%,与合同约定不符;深圳广晟公司单方要求**公司对合同内工程款余额出具银行保函,保障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没有合同依据。2019年11月4日,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4日函件的回复函》。深圳广晟公司在该函中表示,**公司应立即支付拖欠的2019年8月进度款并付至合同价款的85%;幕墙工程验收后**公司应支付至总价的85%,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阶段需提供内业资料、竣工图等;合同约定深圳广晟公司移交材料是移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汇总报至档案馆,并非直接移交给**公司。
2020年1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出具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该报告明确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不含商业部分)的工程项目于2020年1月10日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经现场抽查(不含商业部分),该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1月20日,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司、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二局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一致同意该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项目部于2020年1月14日向**公司、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公司安排在2020年2月10日将**公司直接发包的工程资料(包括幕墙、电梯、智能化等)送到项目部资料室,**公司重视专业发包的幕墙、电梯、智能化等施工单位必须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加盖公章。项目部于2020年3月18日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明确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竣工资料装订、归档,但还欠缺**公司直接发包的幕墙、智能化、电消防、电梯工程的竣工资料,导致竣工资料无法进行整理、归档及装订,请求**公司督促幕墙施工单位(1#楼幕墙施工单位: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2#楼幕墙施工单位:恒利益建公司)、智能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厦门网为网络有限公司)、电消防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奥迪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尽快将完整资料齐备竣工资料提交给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整理、归档及装订。2020年6月5日,项目部再次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表示为进行竣工档案整理工作以提交城建档案馆进行竣工文件的预审和装订,以便工程备案,**公司尽快督促幕墙施工单位、智能化施工单位、电消防施工单位、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尽快将完整资料齐备竣工资料提交给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整理归档,并附上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原星海湾高层区1#、2#楼)的档案补件单。档案补件单明确欠缺的幕墙竣工图及资料包括:分包的两家幕墙施工单位的幕墙分包合同,幕墙分包人员登记表,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及汇总表,幕墙材料报审表,检验报告,汇总表,设计计算书(盖设计院出图章),幕墙淋水测试记录,幕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幕墙四性检测报告,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评估报告,子分部验收记录(分包盖公章),幕墙竣工图。2020年7月10日,项目部向**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公司督促直接分包的幕墙施工单位、智能化施工单位、电消防施工单位、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在2020年7月31日向中铁二局提交完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图。
2020年7月27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020)闽0212民初3399号深圳广晟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广晟公司在此案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深圳广晟公司工程款6579083.33元;2.**公司赔偿深圳广晟公司停工损失3419351.57元;3.**公司支付深圳广晟公司违约金(以**公司拖欠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式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4.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中,中铁二局述称:**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均应向中铁二局提交相关内业资料;根据三方配合协议书的约定,应由深圳广晟公司向中铁二局提交相关内业资料,但是案涉的幕墙工程是由**公司直接分包给深圳广晟公司,**公司也有义务向中铁二局提交相关的内业资料,**公司负有有一定的督促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深圳广晟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案涉的工程项目经消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致同意案涉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故**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公司与中铁二局、深圳广晟公司签订的三方配合协议书约定深圳广晟公司按照规范及厦门市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幕墙工程的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中铁二局,但中铁二局发出工作联系单并要求提交内业资料的对象均为**公司,中铁二局要求**公司督促包括深圳广晟公司在内的分包方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内业资料,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并未对于**公司诉请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相关内业资料提出异议,应视为**公司诉请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相关内业资料系**公司履行中铁二局要求的督促义务且中铁二局亦认可**公司关于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相关内业资料的诉请,**公司有权要求深圳广晟公司提交相关内业资料。根据**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专用条款约定,深圳广晟公司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即2020年1月20日后15天内按照**公司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并办理移交手续且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送等费用由深圳广晟公司承担。如深圳广晟公司未按期交付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公司当年即2020年不予决算。因此,深圳广晟公司应于2020年1月20日的后15天内即2020年2月4日之前按照**公司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关于深圳广晟公司关于**公司没有支付对价工程款,深圳广晟公司有权拒绝移交相关内业资料的抗辩意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交付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应以**公司付清合同款的85%进度款为前提条件,对于深圳广晟公司提出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公司诉请深圳广晟公司移交的和谐天下一区(原星海湾高层1号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内业资料范围。因**公司诉请深圳广晟公司移交的内业资料系相关内业资料应由中铁二局汇总至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提交城建档案馆进行竣工文件的预审和装订,故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移交的和谐天下一区(原星海湾高层1号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内业资料范围应以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档案补件单为准。因**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均未提交幕墙分包合同、幕墙分包人员登记表,**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幕墙评估报告应由深圳广晟公司出具,故幕墙分包合同、幕墙分包人员登记表、幕墙评估报告不应属于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提交的内业资料范围。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提交的内业资料应为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及汇总表,幕墙材料报审表,检验报告,汇总表,设计计算书(盖设计院出图章),幕墙淋水测试记录,幕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幕墙四性检测报告,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子分部验收记录(分包盖公章),幕墙竣工图。至于深圳广晟公司反诉要求**公司移交往来函件收件记录材料、设计变更记录、工程联系单、汇总表的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深圳广晟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移交和谐天下一区(原星海湾高层1#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及汇总表,幕墙材料报审表,检验报告,汇总表,设计计算书(盖设计院出图章),幕墙淋水测试记录,幕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幕墙四性检测报告,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子分部验收记录(分包盖公章),幕墙竣工图;二、驳回**(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一审判决主文部分“80%进度款”应为“85%进度款”。另查明,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变更名称为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公司与中铁二局、深圳广晟公司签订的三方配合协议书约定,**公司有权要求深圳广晟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相关内业资料。**公司与深圳广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未明确约定深圳广晟公司向**公司交付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应以**公司付清合同款的85%进度款为前提条件,深圳广晟公司以此为由不予交付相关业内资料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深圳广晟公司提交相关内业资料的范围应按合同约定,即按照**公司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公司、中铁二局均确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前要先委托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厦门市同安区城建档案馆规定的和谐天下一区幕墙工程竣工备案所需资料进行整理,一审认定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移交的和谐天下一区玻璃幕墙工程的内业资料范围应以厦门蓝极档案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档案补件单为准,符合城建档案馆规定要求,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深圳广晟公司应向**公司移交的和谐天下一区玻璃幕墙工程的内业资料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广晟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许贞)
审 判 员 (李向阳)
审 判 员 (曾 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高 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