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佳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如东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2910号
原告:南通佳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栋,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东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
法定代表人:仇星杰,总经理。
原告南通佳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佳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佳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南通佳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高忠华
人民陪审员  葛春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丁海平
书 记 员  王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