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初37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山东荣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绍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青,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华锋,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芬,女,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荣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荣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3元,减半收取计6066.5元,由山东荣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李军祥
人民陪审员 杨韶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