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95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80417426P。
法定代表人:王绍波。
被申请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3号香港置地南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1483963Q。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9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7.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后本院实际对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现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做出的(2021)鲁0202民初9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做出(2022)鲁02民终1067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柳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宇玲
人民陪审员 丁秀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