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3566号之二
原告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