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3124号之一
原告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3元,由原告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